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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双武、陈仙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双武,陈仙芝,陈璐,长沙镇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国家高新区苏桥园土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容在,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双武。被执行人陈仙芝。被执行人陈璐。被执行人长沙镇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设备交易中心A区****室。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被执行人王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双武、陈仙芝、陈璐、长沙镇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辉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经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27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峰审 判 员  陈教三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