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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阿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阿松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福路40号2幢7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95353-0。法定代表人戴瑞海,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阿松,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阿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晓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