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菏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山东嘉林华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山东嘉林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菏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住所地:单县湖西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孟祥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嘉林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创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克端,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嘉林华服饰有限公司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依法作出(2010)菏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2011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嘉林华服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清单,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嘉林华服饰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现名称为单县创新路中段山东省宝路华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内的银箭牌缝纫机等机器设备一宗,该设备目前正在评估、拍卖中。除被查封的财产外,法院亦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任何其他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法定期限已到,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菏执字第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敬印审判员 鹿令平审判员 司佩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娣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