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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永安支行、丁建宁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永安支行,丁建宁,程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永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咸宁永安支行)。负责人张建群,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丁建宁。被申请人程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行咸宁永安支行诉被申请人丁建宁、程亚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行咸宁永安支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农行咸宁永安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农行咸宁永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