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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空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83-1号原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法定代表人:沈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曦,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延龙,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空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空港广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尹华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查封、冻结的被告重庆空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价值财产165952233元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原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重庆空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165952233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康 炜代理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