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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韦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4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雪梅、被告人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陈玉莲(另案处理)密谋以骗婚的方式,以定金、买衣服等为借口骗取中老年男人的钱财。由韦某甲负责物色单身男子并充当媒人,陈玉莲负责充当被介绍的对象,后韦某甲找来刘兆芬(另案处理)提供银行账户(户名:刘兆芬,账号:62×××87)以便受骗者汇钱,而陈玉莲找来了一个朋友充当她的亲戚对他人进行游说。经过一段时间后,韦某甲物色到被害人黄某,于是将陈玉莲介绍给黄某,但相亲未成功。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陈玉莲又找来刘少冰(身份不明)等2人,将之前的分工稍作改变,由陈玉莲充当媒人,刘少冰等2人分别充当被介绍的对象及亲戚对黄某实施诈骗,先后骗取黄某共11180元。事后,韦某甲分得人民币1800元。另查明,经广西北流石窝派出所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全国人口信息库系统、广西人口信息查询系统等系统均没有查到被告韦某甲的相关户籍资料。再查明,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韦某甲通过家属向被害人黄某赔礼道歉,并退还了赃款人民币11180元给黄某。为此,黄某于2015年10月30日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韦某甲予以谅解,并申请对韦某甲从轻处罚。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通过其家属于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人韦某乙、覃某、陈某、古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讯问视频、被告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通过家属主动向被害人黄某赔礼道歉及全额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且通过其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博人民陪审员  林家超人民陪审员  黄子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