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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林雯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林雯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632号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奕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有华,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雯珺,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雯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洪希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