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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龙珍与邹韵、胥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珍,邹韵,胥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529号申请执行人孙龙珍,居民。委托代理人陆琪,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韵,居民。被执行人胥静,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一案,盐都区公证处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盐都证经内字第1427号公证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盐都证经内字第1427号公正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