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胡萍与王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结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胡萍,王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720号申请执行人:刘胡萍,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被执行人:王祖华,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刘胡萍与被执行人王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