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沙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842号原告沙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祁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