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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男。赵某某之子。被告张某某,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3月20日,本院受理。2015年12月9日,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赵某某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对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钟代理审判员  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张玉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