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岩与李文军、陈金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岩,李文军,陈金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252号原告陈岩。委托代理人陈宝堂、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军。被告陈金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岩与被告李文军、陈金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岩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岩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诚钧审 判 员 冯 彦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晓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