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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杨琰与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琰,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杨琰。委托代理人何军雄,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鹄,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琰与被告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琰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琰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琰撤回对被告起诉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琰负担。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