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与许宪福、张庆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许宪福,张庆水,许宪峰,许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负责人:郭文杰,主任被执行人:许宪福。被执行人:张庆水。被执行人:许宪峰。被执行人:许宪涛。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莱凤城证执字第15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89843.77元及利息、公证费8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吴加庆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树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