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三峡行非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与宜昌恒信翔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宜昌恒信翔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行非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宜昌市深圳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宜昌恒信翔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代德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宜昌恒信翔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商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宜昌恒信翔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宜市工商高开处字(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朱天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