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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吉明利诉被告荥阳市规划设计中心及第三人河南鑫龙置业有限公司规划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明利,荥阳规划设计中心,河南鑫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巩行初字第38号原告吉明利,女,汉族,住荥阳市京城街道办。被告荥阳规划设计中心,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西路。法定代表人苟雷,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凤祥,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鑫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路。法定代表人王金岭,经理。委托代理人车领广,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明利诉被告荥阳市规划设计中心及第三人河南鑫龙置业有限公司规划许可一案中,原告吉明利于2015年12月9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明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吉明利负担。审判长  马瑞杰陪审员  赵秀彩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康亚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