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永才与陈光中、陈光荣、喻良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永才,陈光中,陈光荣,喻良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申字第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永才,男,生于1948年7月,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光中(又名陈光洪),男,生于1973年10月,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光荣,男,生于1963年2月,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喻良会,女,生于1969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再审申请人陈永才因与被申请人陈光中、陈光荣、喻良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宜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永才申请再审称:原审法官受贿私自判决,原一审和二审判决不公平,请求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再审审查听证中,申请人陈永才并未对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提供相应证据。综上,再审申请人陈永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永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宗秉审 判 员 李红彬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