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文中、王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中,王景强,杨景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金初字第00047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87579895-9。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客户经理。被告王文中,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景强,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杨景明,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文中、王景强、杨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冠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