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代表人:毕东良,该公司负责人住所:昆明市被执行人: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该公司董事长住所:石林县关于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申请执行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案款757228.7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案款100000元。对余款的履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从2015年12月起,每个月支付100000元,到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完全部案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65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