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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5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东凌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东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264号原告厦门市东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67号海天爱家广场六层3621-1、3621-2,组织机构代码61226596-6。法定代表人凌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宏波,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22号,注册号440301102724753。法定代表人徐刚。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东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东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东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红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