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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爱珍与陈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珍,陈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张爱珍。被告:陈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珍与被告陈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珍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张爱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凯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季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