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750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才,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培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执行一案,河南省商丘市商府公证处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商府证经字第833号公证书及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商府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07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