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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柯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无固定工作。2013年12月2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0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陶玲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孝世、汪慧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柯某在其经营的康家知本大厦负一楼台球室房间内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2014年12月19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台球室检查时,当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12人,大型“龙虾传说”和大型“飞龙传说”游戏机各一台。经鉴定,大型“龙虾传说”和大型“飞龙传说”分别具有8个单独操作单元,有赌博功能。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王某、方某、周某、吴某、叶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查获的赌博机,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柯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院委托黄石市黄石港区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玲俐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人民陪审员  姜孝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