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宜都原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玖龙纸业(泉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宜都原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泉州)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273-1号原告湖北宜都原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枫相树村。法定代表人袁士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玖龙纸业(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电信分局办公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张茵,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都原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玖龙纸业(泉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宜都原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玖龙纸业(泉州)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玖龙纸业(泉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