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卓目标与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卓目标与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目标,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500号原告卓目标,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翔云镇翔山村坪顶**号。委托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北村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卓育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雪敏,女,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原告卓目标与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目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2元,减半收取计6,6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卓目标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顾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