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高星与张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星,张菲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高星,女,生于1974年8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菲,女,生于1985年10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高星与被告张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定于2015年1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海城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高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高星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