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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付XX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付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045-2号原告郭XX。被告付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付X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方申请,我院作出了(2015)府民初字第02045-1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告付X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现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须解除对该车辆的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付X名下的XX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车牌号为:陕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柴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