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民委员会与冼景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民委员会,冼景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民委员会,住所地高要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伦振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冼景华,男,住肇庆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975。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建群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冼景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履行为由,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建群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后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汉生审 判 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萱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