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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靖宇县国营靖宇林场与陈安超返还土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宇县国营靖宇林场,陈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国营靖宇林场。法定代表人孙运波,系场长。被执行人陈安超,住所地靖宇县。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国营靖宇林场与被执行人陈安超返还土地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靖宇林场施业区12林班16、17小班,11林班9小班的土地,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如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再另案申请再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