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徐仁侠与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仁侠,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徐建康,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659号申请执行人徐仁侠。被执行人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支东路。法定代表人倪建新。被执行人倪建新。被执行人徐建康。被执行人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法定代表人徐建康。徐仁侠与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倪建新、徐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应偿还徐仁侠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倪建新、徐建康、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对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35元,由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倪建新、徐建康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徐建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其现与被执行人正处于协商解决之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未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