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8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齐祥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齐祥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8283号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李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红,女,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委托代理人:李怿师,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齐祥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齐祥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