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俊清与付世杰、鞠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俊清,付世杰,鞠丽,付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7519号原告武俊清,女,个体。被告付世杰,男,个体。被告鞠丽,女,个体,系付世杰妻子。被告付世俊,男,公务员。原告武俊清与被告付世杰、鞠丽、付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俊清,被告付世杰、鞠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世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俊清因由被告付世俊作担保,被告付世杰、鞠丽于2014年7月30日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0‰,后将利息结至2015年1月29日,借款10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偿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付世杰、鞠丽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从2015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被告付世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付世杰、鞠丽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30日,由被告付世俊作担保,被告付世杰、鞠丽向原告武俊清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武俊清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期一年,月利息贰分,半年结息。借款人:付世杰、鞠丽,2014.7.30号,担保人:付世俊”。同日,原告将借款100000元转入被告付世杰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后被告将利息结至2015年1月29日,借款10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偿还属实。由于原、被告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及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故保证人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付世杰、鞠丽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从2015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同时要求被告付世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世杰、鞠丽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武俊清借款100000元,并从2015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二、被告付世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三被告负担1330元,退还原告1330元。保全费111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