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利民、张雪丽、董亮与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利民,张雪丽,董亮,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利民,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丽,女,1970年3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亮,男,1985年7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董事长。上诉人郭利民、张雪丽、董亮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反担保保证函》系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不应包括原审原告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郭利民、张雪丽、董亮与被上诉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函第十条约定:“因履行本保证义务发生争议,依法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项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债权人所在地即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故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郭利民、张雪丽、董亮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