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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肖庆凡与梁振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434号申请执行人肖庆凡。被执行人梁振相。申请执行人肖庆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振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梁振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振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5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55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