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绰号“阿帝”,男,1979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有分有合地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甘某某、何某某在其位于郁南县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甘某某、何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疑似用于吸食毒品的玻璃瓶二个、塑料瓶二个。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缴获的疑似用于吸食毒品的玻璃瓶二个、塑料瓶二个,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对被告人卢某某以及吸毒人员黄某某、甘某某、何某某新鲜尿液毒品取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证人黄某某、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资格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海奇人民陪审员 苏 慧人民陪审员 邱容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