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4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中鹤与戴春发、陈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中鹤,戴春发,陈建伟,赵光玉,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817号原告:范中鹤。委托代理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春发,无业。委托代理人:闫波,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伟。被告:赵光玉,个体。委托代理人:黄慧玲,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宴家屯镇王家庄村北107国道东。负责人:杨继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铁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129号2层。负责人:王军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荻,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中鹤与被告戴春发、陈建伟、赵光玉、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是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中鹤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中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中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中鹤承担。审判长  胡德忠审判员  闫广练审判员  孙福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