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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德发经贸有限公司、邹德发、大连凌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德发经贸有限公司,邹德发,大连凌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3481号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德发经贸有限公司。被告:邹德发。被告:大连凌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德发经贸有限公司、被告邹德发、被告大连凌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