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执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林火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林火松,黄美秀,黄思汉,冯财香,陈菊麟,杨长群,周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2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林火松。被执行人黄美秀。被执行人黄思汉。被执行人冯财香。被执行人陈菊麟。被执行人杨长群。被执行人周海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4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菊麟、杨长群、周海艳、黄思汉、冯财香、林火松、黄美秀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493001.1元(未计算2015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