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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志军与陶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军,陶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065号原告:朱志军。委托代理人:吴敏华、罗静,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普忠。原告朱志军与被告陶普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要求被告陶普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3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志军委托代理人罗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普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陶普忠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于借款当天将50000元现金存入被告账户。尔后,被告未还款付息,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普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志军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陶普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媛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人民陪审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