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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 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28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0453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白某某借款1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计息从2014年2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24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出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