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谢某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峰,男,2015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谢某峰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谢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提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峰驾驶粤m×××××号小车由梅江区梅州大道经八一大道往环市路方向行驶,行至公益亭陈屋门前路段,遇行人钟某英横过公路,未避让行人,于是与钟某英发生碰撞,导致钟某英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谢某峰立即下车并打电话报警。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钟某英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梅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大队认定证实:谢某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英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峰及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钟某英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25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钟某英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谢某峰自首的情况证明,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赔偿收条凭证,谅解书,证人钟某素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结论,被告人谢某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峰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峰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钟某新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谢某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