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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0079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案发前系大西电子市场1001档口销售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8月20日被抓获),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谎称其有能力代为购买低价的家用电器,虚构家电价格和送货时间,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范某、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购货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赃款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66号工商银行、皇姑区黄河南大街41号建设银行内,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薛某乙购货款人民币26,120元。赃款挥霍。2、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皇姑区涟水街37-1号,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购货款人民币8,700元。赃款挥霍。3、2015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等地,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薛某丙购货款人民币7,100元。赃款挥霍。4、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67号工商银行内,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薛某甲购货款人民币8,08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薛某甲、薛某丙、薛某乙、范某的陈述;证人朱某、佟新义、刘某的证言;银行汇款凭证;收条、欠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薛鑫人民币二万六千一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范秀娟人民币八千七百元,退赔被害人薛飞人民币七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薛继祥人民币八千零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