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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洪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796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龙海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章小燕、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敏茹、代理检察员吴伟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章小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洪某在龙海市海澄镇城隍庙旁的“××”烧烤店门口因白天干活之事与蔡某己发生口角并打架。行为中,被告人洪某持铁椅打中蔡某己的额头致其受伤。经鉴定,蔡某己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洪某于2015年7月8日到龙海市公安局海澄派出所投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某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洪某的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洪某有自首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洪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洪某有自首情节,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存在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洪某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与蔡某己均是福建华富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洪某与蔡某己等同事在龙海市海澄镇城隍庙旁的“××”烧烤店喝酒时,因工作上的事两人发生口角,蔡某己先将酒杯中的酒泼向被告人洪某,引发二人各持烧烤店的铁椅打架。行为中,被告人洪某持铁椅打中蔡某己的额头,致蔡某己受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洪某于2015年7月8日到龙海市公安局海澄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蔡某己因本案被行政拘留三日。在蔡某己住院期间,被告人洪某共支付蔡某己医疗费用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己的陈述;证人许某、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的证言;许某、蔡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洪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因琐事纠纷殴打他人,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洪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害人蔡某己对本案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对被告人洪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洪某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洪某罪责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清江人民陪审员  柯笔峰人民陪审员  谢黎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志伟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