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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4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传伦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阮怀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传伦,阮怀德,阮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4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安徽置地投资广场26楼,组织机构代码78306825-4。负责人:朱维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伦。委托代理人:王国友,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阮怀德。原审被告:阮霆。委托代理人:阮怀德。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28元,退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汤中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