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孝明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陈孝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孝明。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陈孝明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雇佣关系,金温扩能项目属于铁路施工,若被上诉人确实是在工程上受伤的,由铁路法院管辖更为合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系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侵权行为地在温州市瓯海辖区,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