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莫新华与方海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新华,方海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90号原告:莫新华,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魏守莉,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海风,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莫新华与被告方海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守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海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莫新华诉称:2012年年底,方海风因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推土机近1个月,2013年4月20日,双方经结算租赁费为7000元,方海风向原告出具1张欠条予以确认,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多次向其催要,方海风均表示付款,但至今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方海风:1、给付原告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负担本案诉讼费。方海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方海风因施工需要向莫新华租赁推土机近1个月,2013年4月20日,双方经结算租赁费为7000元,方海风向莫新华出具1张欠条予以确认,但未约定付款时间。莫新华向方海风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莫新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方海风出具的欠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莫新华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莫新华与方海风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方海风应当按照欠条确定的数额支付租金,故本院对莫新华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方海风出具的欠条,无还款期限内容,莫新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还款期限作出约定,故视为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方海风可以随时履行,莫新华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院将酌定方海风还款的准备时间。原、被告虽对违约责任未作约定,但莫新华主张方海风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莫新华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莫新华主张违约金的起始日为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4日),因莫新华对起诉之前向方海风主张权利的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证明之前是否催告,莫新华向法院起诉即视为催告,故其主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海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给付原告莫新华租赁费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7000元租赁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海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柏东人民陪审员  谢爱玲人民陪审员  李双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宇航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