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三中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三中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杨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门市,住海门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从安哥拉乘坐ET850次飞机,次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杨某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杨某随身携带的行李通过X光机进行检查时,在其携带的一只黑黄相间的行李箱内,发现可疑物品即要求其打开行李箱接受检查。海关关员检查后在杨某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藏匿于金属零件中的疑似象牙制品28件,又在其裤子口袋中查获无包装的疑似象牙制品1件和用锡纸包装的疑似象牙制品10件。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接警后将杨某抓获,并在其所随身携带的一只黑色背包内又查获疑似象牙制品1件。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携带入境的上述40件物品为现生象象牙制品,共重3,260克,价值人民币135,834.42元。上述物品现均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侦破经过,海关关员韩某、褚某某的证言,上海浦东国际机杨海关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工作记录、上海海关罚没财物入库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杨某的护照、登机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杨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价值13万余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从安哥拉乘坐ET850次飞机,次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杨某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杨某随身携带的行李通过X光机进行检查时,在其携带的一只黑黄相间的行李箱内,发现可疑物品即要求其打开行李箱接受检查。海关关员检查后在杨某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藏匿于金属零件中疑似象牙制品28件,又在其裤子口袋中查获无包装的疑似象牙制品1件和用锡纸包装的疑似象牙制品10件。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接警后将杨某抓获,并在其所随身携带的一只黑色背包内又查获疑似象牙制品1件。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携带入境的上述40件物品为现生象象牙制品,共重3,260克,价值人民币135,834.42元,现均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海关关员韩某、褚某某的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工作记录、上海海关罚没财物入库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杨某的护照、登机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入境,价值达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交了罚金,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芬芳审 判 员 夏晓虹人民陪审员 王新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