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万代好工艺品配件商店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康盛佳陶瓷有限公司、颜金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万代好工艺品配件商店,福建省德化康盛佳陶瓷有限公司,颜金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066号原告德化县万代好工艺品配件商店,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南环公寓B幢1层店面03。经营者颜庭裕,男,汉族,1992年5月22日出生,晋江市人。被告福建省德化康盛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三班镇泗滨村。法定代表人颜金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颜金康,男,汉族,成年,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万代好工艺品配件商店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康盛佳陶瓷有限公司、颜金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化县万代好工艺品配件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德化县万代好工艺品配件商店负担。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静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