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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恢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范铁军与被执行人曹宁、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铁军,曹宁,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范铁军,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被执行人曹宁,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被执行人张健,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范铁军与被执行人曹宁、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铁军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