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章锋与天津卡普利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章锋,天津卡普利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844号申请执行人赵章锋。委托代理人王宗旭,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卡普利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庆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章锋与被执行人天津卡普利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执行费2926元。在执行过程中,就本案执行标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给付执行款50000元,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8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